[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周正刚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通 发布时间:2026-04-15 浏览次数:225
罪犯周正刚,男,1975年9月27日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南通市。
本院于2024年3月28日做出(2024)苏0602刑初24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周正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判决生效后,周正刚以患有肺结核,有传染性为由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本院收到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后,认为周正刚的情况可能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于2026年4月15日立案受理。
现将以上相关材料(申请书、病历、检查报告等)自即日起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三日,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届满前向本院提出。
联系电话: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顾彬 0513-80663658
特此公示。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