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关于罪犯陈小春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公示
作者: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4-15 浏览次数:251
罪犯陈小春,男,1976年12月22日出生于江苏省南通市,汉族,中专文化,住江苏省南通市。
本院于2024年6月27日做出(2024)苏0602刑初25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小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五百元。
判决生效后,陈小春以患有左侧肢体偏瘫等为由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本院收到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后,认为陈小春的情况可能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于2026年4月15日立案受理。
现将以上相关材料(申请书、鉴定意见书等)自即日起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三日,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届满前向本院提出。
联系电话: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顾彬 0513-80663658
特此公示。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