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罪犯刘山益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苏州 发布时间:2026-04-15 浏览次数:254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25)苏0509刑初692号刑事判决以刘山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现罪犯刘山益以其生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根据相关规定,本院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三日。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举报电话0512-63983975或将书面反馈意见邮寄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邮编215200)。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25)苏0509刑初692号刑事判决以刘山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现罪犯刘山益以其生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根据相关规定,本院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三日。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举报电话0512-63983975或将书面反馈意见邮寄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邮编215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