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罪犯李璐申请暂予执行的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宿迁 发布时间:2025-11-24 浏览次数:2
对罪犯李璐申请暂予执行的公示
罪犯李璐,女,汉族,1997年5月27日出生于湖北省荆州市。
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作出(2022)苏1323刑初595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罪犯李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罪犯李璐以其系怀孕以及可能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作出(2023)苏1323刑更3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李璐暂予监外执行。2024年5月6日罪犯李璐以其系怀孕以及可能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4年6月6日作出(2024)苏1323刑更5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李璐暂予监外执行。2025年11月18日罪犯李璐以其系怀孕以及可能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现本院将罪犯李璐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公示期限三日。公示期间,如对本案有异议,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本院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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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527-85279217,联系人:常法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