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罪犯张倩申请暂予执行的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宿迁 发布时间:2025-09-08 浏览次数:4
对罪犯张倩申请暂予执行的公示
罪犯张倩,女,汉族,1993年8月9日出生于江苏省灌云县。
本院于2025年6月24日作出(2025)苏1323刑初281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罪犯张倩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与原犯盗窃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六百元。判决生效后,罪犯张倩以其系怀孕的妇女以及可能哺乳自己婴儿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现本院将罪犯张倩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公示期限三日。公示期间,如对本案有异议,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本院反映。
通讯地址:泗阳县众兴街道北京路泗阳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527-85279217,联系人:常法官
二〇二五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