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对罪犯胡梦云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的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苏州 发布时间:2026-04-14 浏览次数:19
罪犯基本情况:罪犯胡梦云,女,1989年12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霍山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719891209342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苏州市工业园区九华路118号20幢2006室。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24年11月8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经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5年11月4日经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2026 年 1月 9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判决情况: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刑诉〔2025〕10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梦云犯组织卖淫罪,于202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后于2026年3月24日作出(2026)苏0506刑初29号刑事判决,以组织卖淫罪判处罪犯胡梦云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申请情况:判决于2026年4月7日生效后,罪犯胡梦云以其怀孕为由于202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
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2014年10月24日联合发布的司发通[2014]112号《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公示期限:2026年4 月14日至2026年4月16日
如对公示对象有不同意见,请以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向我院反映。反映问题要事实求是,电话和信函应告真实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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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512-65687559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