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对罪犯吴莹颖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的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苏州 发布时间:2026-04-14 浏览次数:20
罪犯基本情况:罪犯吴莹颖,女,1990年12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龙岩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0219901212456X,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人员,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大池镇南燕村埔上路11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5 年 2 月 14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5年12月30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判决情况: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刑诉[2025]10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莹颖犯诈骗罪,于202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后于2026 年 3 月 24 日作出(2025)苏0506刑初1073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罪犯吴莹颖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申请情况:判决于2026年4月7日生效后,罪犯吴莹颖以其处于哺乳期为由于202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
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2014年10月24日联合发布的司发通[2014]112号《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公示期限:2026年4 月14日至2026年4月16日
如对公示对象有不同意见,请以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向我院反映。反映问题要事实求是,电话和信函应告真实姓名。
来信地址:苏州市吴中区石湖东路102号刑事审判庭
联系电话:0512-65687559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