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对罪犯金兴元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的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苏州 发布时间:2026-04-03 浏览次数:4
罪犯基本情况:金兴元,男,1946年8月13日出生于江苏省苏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24194608137613,汉族,小学文化,退休务农,住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东吴村西查(8)北舍头36号。因涉嫌犯强制猥亵罪于2023年5月1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羁押),同月19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4年3月15日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同年3月27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年6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同月14日因看守所不予收押由本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判决情况: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刑诉[2024]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兴元犯强制猥亵罪,于2024 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因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于2024年6月13日作出了(2024)苏0506刑初18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金兴元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申请情况:判决当日经本院决定由公安机关对其执行逮捕,同日苏州市第一看守所出具《暂不予收押情况说明书》,认为经过市公安局监管场所门诊部入所健康检查,罪犯金兴元暂不宜收押,建议我院对其变更强制措施。本院于同月14日决定对罪犯金兴元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4年9月16日,罪犯金兴元以其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咨询审核,认为罪犯金兴元不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金兴元不予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出具收监决定书后,因金兴元病情发生变化,公安机关多次上门实施收监未果。本院于2026年4月3日收到被告人金兴元再次提交的暂予监外执行申请,其以身患心脏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2014年10月24日联合发布的司发通[2014]112号《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公示期限:2026年4月3日至2026年4月5日
如对公示对象有不同意见,请以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向我院反映。反映问题要事实求是,电话和信函应告真实姓名。
来信地址:苏州市吴中区石湖东路102号刑事审判庭
联系电话:0512-65687559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