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罪犯汪强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苏州 发布时间:2026-02-10 浏览次数:2
关于罪犯汪强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的公示
罪犯基本情况:汪强,男,1981年5月29日出生于湖北省襄阳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119810529063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东津镇二社村6组。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4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6年1月4日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同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后因其患有疾病看守所暂不予收押,本院于同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判决情况: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刑诉〔2026〕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后于2026年1月26日作出了(2026)苏0506刑初45号刑事判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汪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申请情况:判决生效后,本院于2026年2月9日收到被告人汪强的暂予监外执行申请,其以身患直肠癌、高血压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2014年10月24日联合发布的司发通[2014]112号《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公示期限:2026年2月10日至2026年2月12日
如对公示对象有不同意见,请以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向我院反映。反映问题要事实求是,电话和信函应告真实姓名。
来信地址:苏州市吴中区石湖东路102号刑事审判庭
联系电话:0512-65687555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