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关于罪犯高子蕴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的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6-04-14 浏览次数:161
罪犯高子蕴(绰号“丽萨”),女,汉族,2000年4月7日出生于云南省昭通市。2024年8月2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5年7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26年1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5年7月8日作出(2025)苏0118刑初148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高子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罪犯高子蕴于2025年7月8日提交书面申请书,以其于2025年1月19日育有一女不符合收押条件为由,申请对其监外执行。2025年8月25日,本院作出(2025)苏0118刑更3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高子蕴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限自决定书送达罪犯之日起至2026年1月18日止。同日,本院送交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执行。
2025年12月6日,罪犯高子蕴以其怀孕为由再次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同年12月9日,镇雄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向本院提交关于高子蕴的情况报告:2025年12月6日,高子蕴到镇雄县人民医院做检查,通过彩超检查,已经怀孕约9周+,并提交镇雄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及彩超检查报告。
本院受理该案后,委托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对高子蕴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进行组织诊断,2026年3月23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6)苏01委医字第00007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技术审查意见为:高子蕴目前妊娠状态。
经查,罪犯高子蕴确系怀孕的妇女,其申请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下:
对罪犯高子蕴暂予监外执行。
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日,自本公示发出之日起计算。有意见者请于公示期限内向本院刑事审判庭提交书面意见。
联系人:刘鹃法官,联系电话025-57826098。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