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沈永梅,女,1991年5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2025年9月30日本院作出(2025)苏0923刑初150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沈永梅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前犯组织淫秽表演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因罪犯沈永梅系怀孕的妇女,本院于2025年12月29日对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因罪犯沈永梅于2026年2月4日生育一女,并于当月9日向本院提交监外执行申请书,申请本院作出对罪犯沈永梅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经查,罪犯沈永梅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沈永梅继续暂予监外执行。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的规定先行公示。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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