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在停车场被刮花却找不到侵权人,修理费谁来承担?
作者: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张珊 发布时间:2026-04-13 浏览次数:314
陈某在某停车场办理了包月停车。2025年9月,陈某发现其停在停车场的车辆车头下方区域发生严重剐蹭。后陈某立即报警,并向该停车场管理方某公司反映了情况,希望调取监控寻找肇事车辆。然而,该公司工作人员却表示陈某停车的区域属于监控盲区,无法提供事发时的录像。陈某认为某公司作为收费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负有对停放车辆提供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现因其未安装有效的监控设施,导致无法查明肇事方,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责任,故陈某诉至法院。
对此,该公司抗辩称,其已尽到法定安保义务,主观上无任何过错。根据《停车场泊位包月用户协议》,双方之间仅为租赁关系,并无保管义务,若车辆在停车场内受到损失,其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的车辆在案涉停车场停放期间受损,依法应由实际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现有证据,案涉停车位在事发时无有效监控设施进行监控,从而导致难以查清具体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身份。某公司作为停车场的经营者,收取停车费用,理应对停车场内停放车辆尽到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其应对陈某的车辆损失承担补充责任。关于《停车场泊位包月用户协议》第2.1、3.1条款中约定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该等内容因系某公司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存在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限制了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依法应认定为无效。综上,法院酌情判决某公司支付陈某车辆维修费用500余元。另外,某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如果有证据能够确定实际侵权人,亦有权向直接侵权人进行追偿。
法官提醒,当车主发现车辆在停车场内受损且无法找到直接侵权人时,建议通过以下途径依法维权: 一是及时固定证据,对车辆受损位置、周边环境、停车场收费公示牌等进行拍照留存,全面记录事发情况; 二是迅速报警并联系停车场管理方,要求其调取并保存事发时段监控录像,必要时可要求管理方出具书面说明;三是妥善保管停车费支付凭证、车辆维修单据、发票等材料,为后续维权提供依据。如已通过保险理赔,保险公司通常在赔付后将取得代位求偿权,可依法向停车场管理方或实际侵权人主张权利。 同时,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加强日常巡查与风险排查,完善硬件设施,科学布设监控设备,消除盲区,切实提升停车场安全管理水平,防止类似纠纷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