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罪犯王莎莎,女,1990年11月28日生,汉族,大专文化,住浙江省乐清市。本院于2024年10月16日作出(2023)苏1302刑初60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莎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后罪犯王莎莎以哺乳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认为,罪犯王莎莎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对罪犯王莎莎暂予监外执行刑期九个月零二日。现将案件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三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公众的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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