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罪犯刘仁华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的立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6-04-09 浏览次数:493
关于罪犯刘仁华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的立案公示
(2026)苏0114刑更4号
罪犯刘仁华,男,汉族,1984年8月22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30198408220614,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天成路58号,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莲塘社区翠蓉花园。因犯危险驾驶罪,本院于2026年2月27日作出(2026)苏0114刑初38号刑事判决,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八百元。案件生效后,罪犯刘仁华以患有心功能不全(NYHA三级以上)、肺动脉高压、扩张型心肌病、心脏瓣膜病等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刑庭经初步审查后认为罪犯刘仁华的情况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予以立案。现将罪犯刘仁华的暂予监外执行立案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如对本院上述监外执行立案公示有异议,可通过以下方式向本院反映。
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我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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