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县人民法院)罪犯周保光暂予监外执行结果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徐州睢宁 发布时间:2026-03-25 浏览次数:24
2025年12月25日,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25)苏0324刑初844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周保光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在交付执行中,睢宁县看守所以被告人周保光患有胰腺炎为由,不予收监执行。后被告人周保光以其患有胰腺炎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3月9日作出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苏03法医审字第10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认为:罪犯周保光慢性胰腺炎急性发作,高脂血症,不均匀性脂肪肝,罪犯周保光所患疾病未达到暂予监外执行严重疾病的范围和程度,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将罪犯周保光收监执行。特此公示。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结果公示有异议,请于公示次日五日内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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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