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刘如兵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无锡 发布时间:2026-04-08 浏览次数:274
罪犯刘如兵,男,1971年1月1日出生于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汉族。2026年3月25日本院作出(2026)苏0282刑初166号刑事判决书,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刘如兵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连同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罪犯刘如兵以其患有肝硬化失代偿期、肝硬化、门静脉右肢血栓形成等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现将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意见反馈,请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我院提出。
联系人:刘红英
电话:0510-87963728
地址:宜兴市教育西路51号宜兴市人民法院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