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法院)对罪犯沈陈勇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通 发布时间:2026-04-07 浏览次数:64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对罪犯沈陈勇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2026)苏0613刑更4号
罪犯沈陈勇,男,1987年9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包场镇锦明村三十八组6号。本院于2026年3月20日作出(2026)苏0613刑初19号刑事判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罪犯沈陈勇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罪犯沈陈勇以患有慢性肾功能不全(CKD5期),慢性肾炎,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肾性贫血,继发性甲旁亢,维持性腹膜透析(CAPD),需定期复查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6年4月7日依法立案审理。
现将相关情况进行公示,如有异议,请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承办人:李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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