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和景明,文旅市场逐步升温,老年群体出游需求持续释放。然而,一系列针对老年人的消费陷阱随之出现。近日,新沂法院审结一起老年旅游消费相关返还原物纠纷案件,依法维护老年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消费秩序。

日前,侍某、葛某夫妻等人在旅行社报名参加老年旅游团,由李某带队出游。返程途中,侍某、葛某于某市珠宝店购买九件玉器,共计支付价款35000元。当日,二人发现所购玉器为赝品,遂与商家协商退货退款事宜:商家于当日通过微信退还货款20000元,剩余15000元待商家收到该玉器后退回。因后续返程需要,侍某、葛某将所购玉器交付队长李某,并由其处理退款事宜。数日后,侍某、葛某向李某催要剩余退款,李某却否认收到玉器,拒绝处理退款事宜。双方协商未果,侍某、葛某遂诉至法院。期间,葛某、李某先后向公安局派出所报警处理。

新沂法院审理认为,关于侍某、葛某是否已将玉器等饰品交付李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证人甲:“我们旅游返程经过这家店,几位买了东西的游客不愿意继续赶路,提出要返回去退货。带队的李某说自己负责退货退钱,我看到侍某买了项链及其他一些东西,当时侍某用红色袋子包装,交给了李某。”

证人乙:“我当时和侍某、葛某一起旅游,返程时在天津一家店买了玉器,李某打电话说可以退,还拿了一个大的白色塑料袋收物品。侍某、葛某买了玉镯、金链子等用一个红色塑料袋包装还写了纸条,然后放在李某的白色塑料袋里,当时有十几个人将东西交给李某。”

证人丙:“旅游返程路上,有游客买东西被骗了,金额少的李某自己掏钱垫付退款。我听说侍某买玉器后商家先退了2万,剩下的钱等回去再退。当时买了东西的游客都把货品放在李某的袋子里,我看到侍某往袋子里放的是红色的包。”

虽然侍某、葛某无法提供将玉器交付李某的直接证据,但同车旅游的多名证人从多方面、多角度陈述案涉经过与细节,均一致指向侍某、葛某将玉器交由李某退货的事实。综合考虑两原告的微信转账记录、报警记录、玉器交付的时间背景等,根据相关证据及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高度盖然性标准,法院认为侍某、葛某将所购玉器交由李某退货具有高度可能性,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遂判决李某向侍某、葛某赔偿经济损失15000元。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陌上花开,春意渐浓,正是携友寻芳、踏遍山河的好时光。旅游是一件让人身心愉悦的事情,购买当地特产、纪念品本是旅途中的“小确幸”,但稍有不慎就可能陷入旅游消费的“陷阱”。该案从保护老年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根据现有证据并结合旅游消费的特殊背景,判决李某向受害老年人赔偿经济损失,对护育老年消费者信心、促进“银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提醒广大群众规范签订旅游合同,谨慎选择低价产品,注意甄别,理性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