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关于罪犯杨铁梅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的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6-04-03 浏览次数:181
公示
2025年12月26日,本院作出(2025)苏0904刑初398号刑事判决书,以诈骗罪判处罪犯杨铁梅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与前犯诈骗罪所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已执行完毕),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三千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杨铁梅以其系怀孕的妇女,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杨铁梅系怀孕的妇女,符合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依法可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可以通过拨打电话0515-83539111向本院反映。现将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意见反馈,公示期:三日。
二〇二六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