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笔交易、两份合同、三方矛盾,二手房买卖因买方违约终止,中介费是否仍需支付?近日,沛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中介服务合同纠纷案,仅一次调解便实现案款当场付清,高效化解“案后案”纠纷。

交易夭折:定金损失,中介费再起纠纷

2023年,买家奇某通过房产中介看中一套总价145万元的二手房,与卖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5万元定金,同时与中介公司签订《中介服务合同》,合同明确约定:因买方原因导致交易无法完成的,买方仍需支付全额中介费。

购房手续推进中,奇某因个人资金周转问题、贷款未获批,单方面决定放弃购房,对于卖家起诉的买卖合同纠纷,法院已判决解除合同、奇某所付定金不予退还。本以为此事就此了结,不料中介公司依据服务合同,要求奇某支付1.45万元中介服务费。

奇某难以接受:交易未完成,自己已损失5万元定金,再承担中介费压力过大;中介公司则表示,已完成房源推荐、带看、协助签约等全部核心服务,有权按合同收费。双方多次协商无果,中介费纠纷随之成为新的争议。

精准破局:法理交融,调解巧化僵局

2025年初,中介公司将奇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按约支付全额中介费。承办法官仔细阅卷后发现,本案系同一二手房交易衍生的“案后案”,虽与前案买卖合同纠纷相互独立,但事实根源紧密相连。若直接机械判决,不仅易引发当事人抵触情绪、造成执行困难,还会让本可化解的矛盾进一步激化。

为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法官在全面摸清双方诉求与实际困难后,采取“背靠背”法理情三步调解法,精准切入、逐一破局。

首先释明法理,定分止争。法官向奇某耐心释法,明确其与中介签订的服务合同合法有效,中介方已完成房源匹配、实地带看、协助磋商、促成签约等全部核心居间义务,按照合同约定与《民法典》相关规定,因买方自身原因导致交易终止,并不免除中介费支付义务,让奇某清晰认识到自身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其次剖析事理,权衡利弊。法官转而与中介公司沟通,点明其核心诉求是快速回笼服务成本,若坚持全额主张,必将经历开庭、判决、执行等漫长流程,不仅耗时耗力,还存在回款不确定风险。结合奇某已承担5万元定金损失、经济压力较大的现实情况,建议中介公司适度让利,以灵活让步换取纠纷快速解决。

最后融通情理,寻求共识。法官充分搭建沟通桥梁,既肯定中介公司付出的劳动成本,也体谅买方突发资金困难、已蒙受重大损失的客观处境,引导双方跳出“非输即赢”的对抗思维,转而寻求兼顾合法权益与实际履行能力的共赢方案,让协商氛围从对立走向缓和。

案结事了:当庭付款,纠纷彻底了结

在法官循循善诱的调解下,双方态度逐步软化,达成和解意愿。中介公司同意基于奇某的实际损失酌情减免费用,奇某也坦然认可自身付款责任,承诺当场履行。

最终双方就中介费具体费用达成一致意见,奇某当场通过手机银行完成转账,款项实时到账。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就此了结全部争议,一桩可能拖延数月的纠纷,仅用一次调解便圆满解决。

承办法官表示,此类事实清晰、法律关系明确的民事案件,调解比判决更具实际价值。对中介公司而言,免去数月诉讼与执行周期,实现债权快速回收;对奇某而言,减轻经济压力,避免被列入被执行人影响信用;对司法资源而言,大幅提升解纷效率,节约司法成本。

案件核心在于把握双方真实诉求:中介追求快速回款,买方需要合理解脱,找到利益平衡点,纠纷便能高效化解。

交易警示:二手房签约需谨慎

该案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动实践,以法理为基、以情理为桥,在法律框架内寻求利益最大公约数,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本案的顺利化解也给二手房交易各方带来重要启示:

对于买方来说,签约前务必仔细审阅买卖合同与中介合同的违约条款,审慎评估履约能力,买方违约可能面临定金与中介费“双重损失”,遇纠纷优先协商解决。

对于中介机构来说,签订合同时理应对收费及违约条款需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留存服务记录,维权时可灵活考量对方履行能力,实现快速解纷。

对于所有合同当事人来说,诚信履约是根本,相较于判决胜诉,“案结事了、即时履行”更具实际意义,司法调解是经济高效的解纷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