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

 

 2025年4月14日,本院作出(2025)苏0902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以介绍卖淫罪判处罪犯蒋维玲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后因罪犯蒋维玲怀孕,本院于2025年11月21日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犯罪蒋维玲暂予监外执行。2026年3月19日罪犯蒋维玲生一男孩.现将罪犯蒋维玲暂予监外执行立案的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公示有异议,可以通过拨打电话0515-68558257、0515-68558266向本院反映。公示期:三日。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