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友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公示
作者: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3-30 浏览次数:510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苏0113刑更17号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人)王友,男,汉族,1977年12月26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公民身份号码320113197712261617,初中文化,南京友华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尧佳路7号10幢903室,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尧化门街95-12号。1999年6月因吸毒被强制戒毒3个月;2001年5月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3年4月24日刑满释放;2006年12月7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5日;2006年12月21日因吸毒被南京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
2025年8月13日,本院作出(2025)苏0113刑初493号刑事判决,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王友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该判决于2025年8月26日生效。同年9月1日,王友以患有肝恶性肿瘤需要治疗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根据送检病历材料及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医学检查情况,王友所患疾病不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款、第五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下:
对罪犯王友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