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罪犯吴峻不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作者:江苏省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2-21 浏览次数:59
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6)苏1391刑更1号
罪犯吴峻,别名麦天翔,男,1971年10月31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州市,公民身份证号码33252619711031001X,汉族,大专文化,义乌市易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总裁,住福建省福州市澜悦花园A2区15栋2401室。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4年4月3日被江苏省宿迁市公安局洋河新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6日经江苏省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2025年6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5年6月26日作出(2024)苏1391刑初195号刑事判决,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罪犯吴峻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在交付执行中,罪犯吴峻因身体疾病原因未被收监。后根据罪犯吴峻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对罪犯吴峻是否符合保外就医条件进行鉴定。经该院依法审核,并出具(2026)苏13委医字第3号诊断意见书,审核分析认为罪犯吴峻患“右颈部淋巴结转移性鳞癌(临床治愈期),高血压3级(高危)”可以认定,目前罪犯吴峻患高血压未达到很高危程度;其所患淋巴结转移性鳞癌经手术治疗属于临床治愈期。对照《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4项及第十四条之规定,罪犯吴峻所患疾病未达到保外就医的医学条件。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将罪犯吴峻收监执行,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