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洪金娴,女,汉族,1985年4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庐江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4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25年10月22日经本院决定并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执行逮捕,因病暂未予收押。

2025年10月22日,本院作出(2025)苏0104刑初675号刑事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洪金娴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罪犯洪金娴于2025年11月3日以患有肾衰竭5期,高血压3级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相关材料。本院于2025年11月6日立案审查,当日进行网上立案公示,公示期届满未收到异议。审查期间,罪犯洪金娴提供了中国人民解放军东部战区总医院住院病历,门诊病历,检验报告等材料,证明罪犯洪金娴于2025年10月28日确诊为慢性肾脏病5期,高血压3级。

经查,2025年12月3日,本院委托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洪金娴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医学诊断见书,疾病诊断为:高血压病(极高危),慢性肾功能不全(5期):疾病严重程度评估为:高血压病极高危(3期),慢性肾功能不全5期(尿毒症)

本院认为,罪犯洪金娴所患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洪金娴暂予监外执行。

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日,自本公示发出之日起计算。有意见者请于公示期限内向本院刑事审判庭提交书面意见。

联系人:戴娟法官,联系电话025-83529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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