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苏0312刑更38号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10月17日作出(2025)苏0312刑初581号刑事判决,以闫祁宇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前,罪犯闫祁宇婷以其患病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初查后认为闫祁宇婷的情况符合不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故决定对罪犯闫祁宇婷不予暂予监外执行。现将罪犯闫祁宇婷暂予监外执行案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如对上述暂予监外执行有意见,请于公示次日起五日内向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