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馆食物份量出现问题,服务员与顾客互不相让,进而发生抓扯,致顾客受伤,近日,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判决餐馆按过错程度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2014年11月22日,镇江市民王玉女士与好友在万达广场逛街,到了晚饭时间,王玉一行路过润州区某冒菜馆,她们决定尝一尝四川味道。

  王玉一行进到店里,看到邻桌上的冒菜色香味俱全,便照样点了一份,不一会儿,服务员便将冒菜上了上来,王玉一看,自己桌的冒菜与邻桌的在菜的种类和份量上不太一样,便叫来服务员周玲询问,“我们与他们点的是一样的,可上的菜怎么差距那么大?”王玉指着隔壁桌的冒菜问道。

  服务员周玲表示每份冒菜不可能都一样,有点差别是正常的,王玉不能认同服务员周玲的答复,继续质问,服务员周玲不断推托,就这样你一言我一语,进而升级到肢体冲突,直到警察介入才彻底平息。

  王玉在冲突中头皮受伤,并伴有轻微皮外伤,花去医疗费380元,被扯掉的头发需要植发。王玉与冒菜馆和周玲协商不成,诉至润州区法院,以冒菜馆和周玲侵权为由,要求冒菜馆和周玲共同承担医疗费370元及48000元的植发费用。

  庭审中,冒菜馆辩称,周玲系其员工,但周玲与王玉系个人之间的冲突,并非职务行为,故其不承担责任。

  周玲辩称,其系冒菜馆员工,冲突是在工作中发生,且其在与王玉的冲突中亦受伤,要求驳回王玉对她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经营者或商家与消费者或顾客发生冲突的过程中,经营者或商家应当对消费者或顾客的语言、行为造成的轻微损害负有克制和容忍的义务。

  在原告王玉与被告周玲发生冲突的过程中,双方均有不理智的语言和行为,且均未进行克制,但基于员工角色,被告周玲应当对顾客负有更多的容忍义务,对于双方的肢体冲突造成原告王玉的损失,被告周玲负主要责任,原告王玉负有次要责任。法院酌情确定原被告按3比7的比例承担370元的医疗费。因植发手术费未实际产生,法院不予支持,原告王玉可待该部分费用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

  被告周玲系被告冒菜馆的员工,且在原告就餐过程中,因食物的数量和质量与原告发生冲突,可以认定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的损害,故其因侵权造成的赔偿责任由被告冒菜馆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润州区某冒菜馆赔偿原告王玉医疗费用共计259元,驳回原告王玉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