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唯一住房被查封,法律执行如何兼顾法与情?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蔡丽娟 发布时间:2026-03-25 浏览次数:1273
案情简介
法院执行被执行人谢某某刑事裁判涉财产刑部分执行议案中,异议人对法院执行查封谢某某所有的某房屋提出书面异议。异议人刘某某称,刘某某、谢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涉案房屋是一家三口的唯一住房,遂请求法院解除对案涉房屋的查封,不再执行该房屋。
争议焦点
涉案房屋系被执行人家庭唯一住房,法院是否可以予以没收。
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执行依据的刑事判决书中载明,判决没收被执行人谢某某的个人全部财产,即该判决生效时谢某生的全部合法所有财产。因此,涉案房屋虽然为家庭住房,但其中谢某某所有的份额依然在法院执行财产范围内。由于案涉房屋属于不可分的成套住宅,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涉案房屋作出整体查封的行为并无不妥,不影响谢某某及其被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须费用的保留问题。何况,本案中刘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女儿系谢某某被扶养家属。据此,法院驳回了异议人刘某某的异议请求。
法官说法
铁律无情,执行有温。在处理被执行人家庭唯一住房被没收的情况时,既要做到有法可依,即执行依据清晰准确,执行程序完整规范,又要做到人文关怀,即关注涉案人员情绪,及时处理家属反映情况,具体而言,需注意下面几个方面。
第一,准确认定被执行房屋性质,结合被执行人家属的财产情况、居住情况、房屋本身的大小、价值、用途等具体确定,综合判断案涉房屋是否确为被执行人家庭唯一住房。
第二,严格履行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家属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后,执行法官应当就案件有关情况提请合议庭评议,若案涉房屋确非家庭唯一住房,应依法作出对该房屋进行评估拍卖的决定,并通知家属。若家属继续提出书面异议,则另行组成合议庭听证审查,若异议理由成立,则法院虽可继续查封,但不得处分房屋;若理由不成立,应当裁定驳回异议申请。法院应当在裁定书中载明家属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复议的救济途径。
第三,关怀被执行人家属,不仅要做好家属的心理疏导工作,还要采用多种途径保障被执行家属的基本居住权,让执法全程充满司法人文关怀。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执行没收财产或罚金刑,应当参照被扶养人住所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须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条:人民法院对可以分割处分的房屋应当在执行标的额的范围内分割查封,不可分割的房屋可以整体查封。分割查封的,应当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明确查封房屋的具体部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