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县人民法院)罪犯杨迎凯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徐州 发布时间:2026-03-18 浏览次数:120
罪犯杨迎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立案公示
杨迎凯,男,1989年4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南浦嘉园。
本院于2026年2月27日作出(2025)苏0324刑初531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杨迎凯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在刑罚执行中,罪犯杨迎凯以身体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经查后,认为罪犯杨迎凯符合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予以立案,现将罪犯杨迎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如对本案上述监外执行立案公示有异议,请于公示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出。
意见反馈方式:电话0516-80389535,通讯地址:徐州市睢宁县中央大街29号。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