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于2026年2月4日作出(2025)苏0192刑初641号刑事判决,以陈建铭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前,罪犯陈建铭以其患有严重疾病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初查后认为陈建铭的情况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予以立案。现将罪犯陈建铭暂予监外执行案立案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如对上述暂予监外执行有意见,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