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庭装修中,全屋定制因其个性化、一体化的优势,成为越来越多消费者的选择。然而,部分经营者利用消费者对知名品牌的信任,在宣传、合同签订过程中“挂羊头卖狗肉”,由此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

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全屋定制商家“傍名牌”引发的消费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经营者“退一赔三”,有力规范家居装修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24年,小杜购买的新房交付,着手准备装修。8月18日,小杜与某装饰建材公司签订了《定购合同书》,定制全屋橱柜、玻璃门、灯具等家具用品,并支付货款5万余元。

合同中明确约定供货方为全屋定制家居品牌“佰某家”,并注明“产品柜体封边印有佰某家的英文标识,包装纸箱与包装袋上都印有英文标识”。在小杜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沟通过程中,王某所用微信昵称前缀为“佰某家-整家定制”,这让小杜确信自己选择的是该品牌产品。

然而,2024年11月16日,公司交付货物时,小杜却发现所有柜体封边及外包装均无“佰某家”标识,与合同约定不符。

小杜提出质疑后,公司表示其为独立经营公司,并非“佰某家”品牌授权门店;合同是“佰某家”的通用模板,只是借用其合同模板与客户签约,因工作疏忽未向客户解释清楚。

小杜认为,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未向自己说明合同模版的真实使用情况,导致自己误认为是与“佰某家”品牌签订合同,其行为构成欺诈,严重损害了自身权益。2025年4月,小杜将该装饰建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唯一股东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定购合同书》明确载明供货方为“佰某家”,约定产品封边、外包装应印有品牌标识,合同所附《全屋定制报价明细表》亦带有“佰某家/整体橱柜全屋定制”标识字样。结合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沟通中所用微信昵称等情况,足以使原告认为所定购产品为“佰某家”品牌供应。

被告作为从事全屋定制的专业销售方,应当知道品牌属于足以影响消费者作出决定的关键因素之一。销售过程中,其在无品牌授权情况下使用品牌方合同模板、品牌标识,且未向消费者说明合同模板的真实来源,致使原告陷入错误认识而订立合同。该行为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已构成欺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关于欺诈行为的三倍赔偿规定。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定购合同书》,被告某装饰建材公司退还原告小杜货款50166元并支付三倍赔偿款150498元,原告小杜配合被告取回货物;王某对公司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在信息不对称的消费关系中,品牌代表着一整套质量标准和服务承诺,是消费者简化决策、作出消费决定的重要依据,本案中,经营者通过冒用合同模板、在微信沟通中伪装品牌身份等方式,刻意营造与知名品牌的关联假象,使消费者对交易对象的品牌属性产生误解。这种隐瞒真实关系、故意混淆品牌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

本案裁判为行业经营者敲响了警钟。诚信是经营之本,经营者应当规范使用合同文本,清晰告知消费者自身的经营身份及产品来源,任何试图通过隐瞒关键信息、混淆视听来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进行大宗消费时务必擦亮眼睛,签约前核实商家资质,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约定品牌、材质、交货日期等关键信息,切勿轻信商家口头承诺;妥善保管合同、聊天记录、付款凭证等证据。一旦遭遇欺诈,要勇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