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11日作出(2025)苏0312刑初958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邢印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罪犯邢印强于2026年1月9日以患有高血压三级、脑动脉供血不足、心悸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委托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邢印强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组织诊断及法医学审核。

2026年2月2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6)苏03委医字第12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认为罪犯邢印强患有高血压病3级(高危),脑梗死,颈动脉斑块。根据相关规定,罪犯邢印强所患疾病未达到暂予监外执行严重疾病的范围和程度,依法不应对其暂予监外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罪犯邢印强不予暂予监外执行。特此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