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12日作出(2025)苏0312刑初979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蔡可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罪犯蔡可阳于2025年12月26日以患有膝关节损伤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委托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蔡可阳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组织诊断及法医学审核。

2026年2月2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6)苏03委医字第11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认为罪犯蔡可阳患有右膝关节半月板损伤及前交叉韧带损伤(治疗期),右膝关节骨质增生,右侧股骨内上髁软组织肿胀伴钙化,右膝周围软组织轻度肿胀渗出。根据相关规定,罪犯蔡可阳所患疾病未达到暂予监外执行严重疾病的范围和程度,依法不应对其暂予监外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罪犯蔡可阳不予暂予监外执行。特此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