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阿姨经某健康管理公司发传单介绍,购买了按摩、针灸等“中医保健”服务,先后预付充值6万余元。在后续针灸服务中,李阿姨出现头晕、头痛等症状,与公司协商退款未果,遂提起诉讼。

处理过程:

新沂法院经审理认为,李阿姨为“强身健体”购买服务,属于生活消费,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四条关于“开展中医药服务……应当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规定,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关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的规定,针刺、针灸属于具有创伤性、侵入性的医疗技术。涉案健康管理公司并非医疗机构,也无证据证明实施针灸的人员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其行为已超出生活美容或普通保健的范畴,构成非法开展医疗活动。最终,经法院释明,某健康管理公司主动向李阿姨退款,李阿姨撤诉。

典型意义:

本案有力地保护了老年消费者的权益。法院明确指出,相关法律禁止非医疗机构开展针灸等活动,且不得使用“中医”“治疗”等医疗术语进行宣传。当前市场中,部分保健养生机构利用老年人对健康的迫切需求,进行虚假宣传,形成“养生骗局”。本案的处理警示市场主体必须合法合规经营,不得逾越“保健”与“医疗”的界限。同时,也提醒老年群体,应选择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理性消费,保护自身健康与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