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罪犯杨松兵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通 发布时间:2026-03-19 浏览次数:173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对罪犯杨松兵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2026)苏0613刑更2号
罪犯杨松兵,男,1977年5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通市海门区常乐镇常来村二十六组 18 号。本院于2026年3月3日作出(2026)苏0613刑初68号刑事判决,以赌博罪判处罪犯杨松兵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罪犯杨松兵以患有活动性乙型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腹腔积液、肝恶性肿瘤术后、全血细胞减少等,需定期复查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6年3月16日依法立案审理。
现将相关情况进行公示,如有异议,请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承办人:徐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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