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方,女,1987 年 12 月 18 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871218666X,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邳州市东方帝景城 23 幢 2 单元 401室,户籍地邳州市建设南路15号聚宝花园1幢2单元503室。

    罪犯刘方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25年10 月3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决生效后,刘方以其怀孕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立案。2026 年 1 月26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诊断意见书,诊断意见为:刘方宫内妊娠,单胎存活,相当于孕14周,胎盘低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计委司发通[2014]112号《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规定,罪犯刘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

    综上,刘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

    对罪犯刘方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6年3月18日起,至监外情形消失之日止,原羁押35日已折抵,剩余刑期至2026年9月12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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