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又袭警,海门法院依法严惩
作者: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彭文甫 赵誉博 发布时间:2026-03-18 浏览次数:295
编者按:平安海门的底色,离不开人民警察日夜坚守的无畏担当;法治海门的底线,需要司法机关寸步不让的坚定捍卫。近日,海门法院公开审理两起袭警案件,依法严惩袭警违法犯罪行为。即日起,本微信公众号予以刊发,既是以案释法、敲响警钟,亦旨在引导人民群众自觉敬畏法律、尊崇执法者,共同营造安全有序、法治文明的社会环境。
3月13日,海门法院对一起寻衅滋事、袭警案件进行宣判,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江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被告人江某为发泄个人不满情绪,在自家二楼阳台,以“四处扫射”的方式燃放烟花筒,无端滋事,致使附近一名村民多处被炸伤。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到场处置,在对江某进行口头传唤、三次警告后,江某仍拒不配合,并对民警进行推搡、持长木凳打砸,致一名民警小腿受伤;随后又挥舞菜刀,向另一名民警连砍两刀,造成该民警食指轻微伤。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酒后滋事,随意燃放烟花爆竹伤害他人,情节恶劣;又以暴力方法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袭警罪,应予严惩。综合全案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肩负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任何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民警执法、侵害民警人身安全的行为,都是对国家法律权威和正常执法秩序的公然挑衅,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配合执法是每位公民的法定义务。广大群众遇事须保持冷静理性,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尊重并配合民警依法履职,共同维护安全、有序、文明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