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罪犯刘良玉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的立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6-03-17 浏览次数:456
关于罪犯刘良玉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的立案公示
(2026) 苏0114刑更3号
罪犯刘良玉,男,汉族,1953年5月12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102195305120835,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平治南苑2幢1407室,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西街123-2号。本院于2024年9月6日作出(2024)苏0114刑初248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刘良玉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现罪犯刘良玉以其患有肺癌为由,于202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南京市第一人民医院病理检验报告、CT报告单等。本院刑庭经初步审查后认为罪犯刘良玉的情况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予以立案。现将罪犯刘良玉的暂予监外执行立案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如对本院上述监外执行立案公示有异议,可通过以下方式向本院反映。
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我院提出
意见反馈方式:
电话:(025)83523600
通讯地址: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雨花南路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