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030日,本院作出(2025)苏0902刑初346号刑事判决,盗窃罪判处罪犯邱瑾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罪犯邱瑾怀孕,本院2025年11月26日作出(2025)苏0902刑更14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邱瑾暂予监外执行,并交付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社区矫正管理局执行。2026年2月24日,盐城市亭湖区社区矫正局以罪犯邱瑾暂予监外执行情形即将发生变化为由,建议本院在暂予监外执行期满时依法处置2026年311日,罪犯邱瑾以哺乳为由向本院提起暂予监外执行申请。经查,2026年311日,罪犯邱瑾盐城市妇幼保健院生育一女。

现将罪犯邱瑾暂予监外执行立案的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公示有异议,可以通过拨打电话0515-68558258、0515-68558263向本院反映。公示期:三日。

 

 

二六年三月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