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罪犯张凯暂予监外执行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徐州 发布时间:2026-03-16 浏览次数:525
罪犯张凯,男,1976年1月13日生,汉族,住新沂市。
罪犯张凯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生效后,张凯以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委托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张凯的病情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进行审核。2025年12月1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审核意见,认为张凯患有胃腺癌、高血压病3级(高危)、高脂血症、脂肪肝、胆囊壁毛糙。张凯所患疾病达到暂予监外执行严重疾病的范围和程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
本院认为,罪犯张凯所患疾病达到暂予监外执行严重疾病的范围和程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等规定,决定对罪犯张凯暂予监外执行十八日(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6年3月13日起至2026年3月31日止)。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的规定先行公示。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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