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无照又无源,医美“翻车”怎么办?
作者: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张珊 发布时间:2026-03-13 浏览次数:175
张女士在王芳美容店(化名)由王芳(化名)为其脸部双侧咬肌注射肉毒素“瘦脸针”,并支付费用1000元。后张女士出现全身乏力、吞咽困难、视力模糊、胸闷气喘等症状,经诊断为肉毒素中毒。
经查,王芳美容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王芳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关于注射肉毒素的来源,王芳无法提供具体销售方信息及相关购货凭证,亦无法提供注射药品进口批准文号。相关部门以其涉嫌非法行医,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后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王芳美容店赔偿其相应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芳美容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王芳本人未取得医师资格及执业证书,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其使用的注射药品无合法来源证明,属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的药品,其行为具有明显过错。张女士因王芳美容店为其注射来源不明的肉毒素导致中毒,损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王芳美容店的违法行为与张女士人身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王芳美容店及其经营者王芳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判决王芳美容店赔偿张女士各项损失合计2万余元。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医疗美容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医疗美容属于医疗活动范畴,其开展需具备严格的资质条件,这是保障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的基本前提。
依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医美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同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接受医疗美容服务过程中所使用的药品,必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取得相关药品注册证书。
医美机构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注射美容、激光治疗等医疗项目,属非法行医行为。医美机构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整改、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同时,消费者与无资质机构签订的医美服务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医美机构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医美机构在从事医疗美容服务前应当向消费者出示相关医师的资质证明,否则若因医师资质不符合规定导致医疗损害的,医美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爱美诚可贵,安全价更高。消费者在选择医疗美容服务机构时,应坚持“三查”原则: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查医师《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查药品器械正规批文及溯源信息。同时,切莫轻信宣传或贪图便宜,而将自身健康置于无证行医者和非法药品的巨大风险之下。医疗美容机构应依法依规经营,切忌非法行医和虚假宣传,否则将面临法律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