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沈永梅,女,1991年5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本院审理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沈永梅等人犯诈骗罪一案,于2025年9月30日作出了(2025)苏0923刑初150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沈永梅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前犯组织淫秽表演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现沈永梅以哺乳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现将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意见反馈,请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我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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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