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有春,男,1981年2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阜宁县。

本院审理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陈有春犯危险驾驶罪一案,2023年2月10日作出(2023)苏0923刑初51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罪犯陈有春拘役四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因罪犯陈有春身患严重疾病,其向本院提交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申请本院作出对罪犯陈有春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经查,本院依法委托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陈有春是否符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法医学审核,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1月28日作出(2026)盐法鉴审字第0010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认为罪犯陈有春患高血压病、2型糖尿病、糖尿病肾病、肾功能不全等疾病,其病情符合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陈有春暂予监外执行。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的规定先行公示。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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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