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阜宁法院)罪犯沈永梅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6-03-13 浏览次数:108
罪犯沈永梅,女,1991年5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本院审理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沈永梅等人犯诈骗罪一案,于2025年9月30日作出了(2025)苏0923刑初150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沈永梅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前犯组织淫秽表演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因罪犯沈永梅怀孕,其向本院提交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申请本院作出对罪犯沈永梅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经查,罪犯沈永梅系正在怀孕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沈永梅暂予监外执行。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的规定先行公示。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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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