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有春,男,1981年2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阜宁县沟墩镇。 本院审理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陈有春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23年2月10日作出(2023)苏0923刑初51号刑事判决,以诈危险驾驶罪判处陈有春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罪犯陈有春以患病为由,向本院提交监外执行申请书,申请本院作出对罪犯陈有春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的规定先行公示。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联系电话:0515-69919065     联系地址:江苏省阜宁县香港路717号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联系人:郝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