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志强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6-03-06 浏览次数:142
2022年11月15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刑初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刘志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六万零三百零七元。罪犯刘志强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9日作出(2023)苏刑终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罪犯刘志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刘志强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