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董诗杰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6-03-06 浏览次数:128
江苏省无锡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苏锡狱减建字第56号
罪犯董诗杰,男,现服刑于江苏省无锡监狱。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6日作出(2022)苏06刑初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董诗杰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12日作出(2023)苏刑终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罪犯董诗杰自服刑改造以来,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董诗杰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