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后租客毁房跑路 假身份难逃法律追责
作者:沛县人民法院 刘齐齐 翟志强 发布时间:2026-03-04 浏览次数:373
近日,沛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租住纠纷:房东将精心装修的房屋出租后,租客恶意损毁房屋、拖欠费用后失联,还伪造身份企图逃避责任。法院依托大数据、公安协查与实地核查,层层揭开身份迷雾,依法认定其法律责任,为漠视契约、破坏财物的行为敲响法律警钟。
房屋遭毁,租客失联跑路
2023年9月,老郭将装修完成的两室一厅出租给年轻租客小王,双方签订一年期租赁合同,约定月租900元、押一付一。交房时房屋整洁完好,家具家电齐全,老郭多次提醒租客妥善使用维护。
2024年4月,老郭上门查看时,房屋已严重损毁:墙面被大量涂鸦、墙体被砸出破洞,墙皮脱落;室内垃圾堆积、厨卫堵塞、异味刺鼻;书桌、沙发、衣柜等家具被人为损坏,全新床垫不翼而飞。同时,租客长期拖欠租金、水电费及网费,老郭联系时发现对方电话关机、微信被拉黑,租客已彻底失联。
身份造假,法官精准核查
老郭诉至法院后,工作人员录入合同所载姓名、身份证号,系统显示查无此人。租客从姓名、身份证号到签名均为伪造,仅留有一个手机号码。
承办法官依托手机实名制,启动司法联动机制向公安机关协查,锁定手机号实名人为2007年出生的王某某。为确认被告主体身份,法官开展三步核查:
一是调取实名身份照片,由房东辨认,确认系实际租客;
二是前往户籍地核实,社区工作人员证实其真实身份及家庭关系与其父亲转账记录相互印证;
三是结合支付习惯查实,租客尚未成年,租房期间一直使用父亲微信转账。
最终查明:王某某2007年出生,租房时已满16周岁,故意篡改年龄、伪造身份信息签订合同,租后恶意损毁房屋后跑路。
打工自立,依法担责履约
庭审中,被告代理人以签约时未成年、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主张租赁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查明:王某某辍学后在电子厂稳定务工,月收入4000元左右,以自身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且租房期间自主沟通维修、按期支付租金,具备独立履约能力。
根据《民法典》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据此认定,案涉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王某某应当独立承担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不得以未成年为由逃避法律义务。
损毁担责,失信影响终身
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王某某赔偿房屋维修费用3200元、支付拖欠租金2700元,补缴水电费512元、网费175元,赔偿丢失床垫650元;扣除已交押金900元后,共计支付6337元。
法官指出,承租人对租赁物负有法定妥善保管义务,因保管不善或故意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破坏式居住”既违反合同约定,也构成民事侵权。除经济赔偿外,其提供虚假身份、恶意损毁他人财产的行为已被记入司法档案,相关信息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将对其今后就业、信贷、社会信用等方面产生长期不利影响。
法官提醒
本案虽是普通租赁合同纠纷,却暴露出部分租客法律意识、责任意识淡薄的情况。租房取得的是房屋使用权,并非任意处置、随意破坏的权利;房东交付房屋,是基于信任的托付,而非临时过渡的“过客居所”。
当前手机实名、支付溯源、大数据比对、跨部门联动等社会治理手段日趋严密,依靠伪造身份、失联跑路逃避责任已无现实可能。任何漠视契约、损毁他人财物、违背诚信的行为,最终都要承担经济赔偿、信用惩戒等相应后果。
租房不是过客,守法才是本分。唯有诚信立身、敬畏法律、履行义务,才是立足社会的基本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