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法院)关于罪犯吴元成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的公示

罪犯被告人吴元成,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2319681220161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湖州市泗安镇凤凰城东区25幢3单元202室(户籍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梅溪镇章湾村后村自然村24号)。被告人吴元成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4年7月19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患有严重疾病于当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2024年10月11日,本院作出了(2024)苏0481刑初582号刑事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判处罪犯吴元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判决于2024年10月25日生效。罪犯吴元成以其被浙江省肿瘤医院诊断为肝部和肝内胆管继发性恶性肿瘤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现罪犯吴元成以诊断为肝部和肝内胆管继发性恶性肿瘤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现将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意见反馈,请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联系人:蔡宗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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