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调解化干戈,案结事了促人和
作者:沛县人民法院 贺雪 李玺 发布时间:2026-02-28 浏览次数:138
先行调解是指当事人起诉后,案件进入审理程序之前,由人民调解组织或法院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先行调解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件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中应用较多,旨在源头高效化解纷争,降低当事人解纷成本。近日,大屯法庭就通过“先行调解”妥善化解了一起钢材买卖纠纷。
2024年8月,河北省从事机械加工业务的袁某因生产经营需要,计划采购一批钢材边丝,随即通过微信与从事钢材贸易的王某就采购事宜展开洽谈。双方经沟通达成合意,约定袁某以9万余元的价格,向王某购买特定规格钢材边丝30余吨。协议达成后,袁某依约足额支付全部货款,王某亦按照约定时间完成货物交付。
袁某收货后经查验发现,案涉钢材规格与双方约定标准不符,无法满足自身机械加工生产需求。袁某随即告知王某相关情况,说明案涉钢材因规格不符只能低价处置,叠加额外产生的运费、人工费等,共计造成经济损失20000余元。王某认为自己是按照约定发货,货物由上游厂家直接配送,自身并不知晓钢材规格存在偏差,同时对袁某遭遇的损失表示歉意,并提出后续通过合作予以弥补的方案。因袁某身处异地,不便线下当面协商解决方案,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朱高翔细致审阅全案证据,查明双方当事人基于微信聊天形成的案件事实无实质性争议,核心分歧仅在于袁某的经济损失应由何方承担。为高效化解矛盾、减少当事人诉累,法庭决定启动先行调解,向双方当事人开展全面细致的法律释明与心理疏导工作。
调解过程中,王某对袁某的实际损失数额予以认可,但主张货款已全部支付给上游厂家,货物亦由厂家直接发货,自身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官结合案件事实、合同相对性原则逐一释法明理,明确袁某与王某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货款直接支付至王某账户,王某作为合同相对方,理应承担相应合同责任。经过法官耐心释法,王某充分认识到自身法律责任,主动表示愿意承担袁某的相应损失。
与此同时,袁某亦对王某的经营状况表示理解,主动作出让步,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在实际损失20000余元的基础上,由王某承担17000元损失赔偿款。调解协议签订后,在法官的现场见证下,王某当场向袁某足额支付17000元赔偿款项。调解结束后,王某与袁某的委托代理人握手言和、友好沟通,双方纠纷得以彻底化解,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当前市场经济活动日趋活跃,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已成为市场主体订立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变更补充合同条款的重要载体。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及群众,通过网络通讯工具开展货物买卖等民事交易活动时,应当严格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务必清晰、明确约定货物价款、规格型号、品质标准、收货验收方式等核心交易条款,留存完整交易沟通记录。明晰权责约定既能有效防范交易风险,也可避免纠纷发生后出现责任推诿、矛盾激化等情形,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与市场交易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