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罪犯苗月暂予监外执行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扬州 发布时间:2026-02-25 浏览次数:257
罪犯苗月,女,1989年3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119890308226X,汉族,河北省沧县人,本科文化,务工,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沧兴一品小区2号楼2单元2901,户籍所在地沧县风化店黄官屯村426号。
本院于2023年9月15日作出(2023)苏1084刑初185号刑事判决,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罪犯苗月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在判决作出后,罪犯苗月依法提起上诉,后中院维持原判。现罪犯苗月以“怀孕”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委托鉴定,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苏10委医字第6号组织诊断意见书认定罪犯苗月诊断为宫内妊娠,参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二)规定,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流程》的规定先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三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公众的举报投诉。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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